法律

异议登记的条件,异议登记多久失效

  一、异议登记的条件

  异议登记的条件有: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建立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登记簿的公信力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况提出异议,即便真有不同认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解决。

  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

  3、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异议登记多久失效

  异议登记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该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使原来已经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本身并不能解决权利归属的问题,如果长期维持这一状况,显然会对真正的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要给异议登记一定的有效期。异议登记的有效期自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算。

  三、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当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要求,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标注该不动产存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