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集体所有权的特点和客体

  一、集体所有权的特点

  集体所有权的特点如下:

  1、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各个集体组织的财产,都分别属于各该集体组织。不同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多种多样:既包括农村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乡镇企业等,还包括城市中的城镇集体企业、合作社等。

  2、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只有它才能作为该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它的成员个人不是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人,无权处分集体组织的财产。

  3、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

  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具体如下: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根据集体所有制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地认为归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或者集体成员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