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一、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需要从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开始计算,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债权保证的范围?
债权保证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