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哪些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哪些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不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注意什么事项

  小编提醒您,对于不安抗辩权,我们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对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在你之后。

  2、对方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这几种情形,而你是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

  3、在取得这些确切的证明后你应当向对方及时发出通知,而后才可中止履行如果对方提供了与履行标的相适应的担保,那你就应当继续履行。

  4、如果对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同时出现的情况又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这时你就有权解除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