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怎样的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如下的:
1、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
2、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而在预期违约中,明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暗示所依据的理由则不限于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履行、商誉不好,实际状况表明有违约之危险。
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3、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小编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行使不安抗辩权可引起两种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