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侵犯荣誉权的法律救济

  一、侵犯荣誉权的法律救济

  (一)对权利人应当获得荣誉称号而遭受侵权没有获得的,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而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就认为被侵权方享有该荣誉称号,无须重新颁发、补发荣誉证书。因为已经错过机会,时过境迁,很难再把原来的评委召集起来,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评选。

  (二)由于荣誉与名誉的密切联系,在对荣誉权的侵害将会直接导致权利主体名誉的毁损。其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在财产损失为要求。

  (三)是对权利主体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判令侵权方支付或退还权利人应得的奖金,还有其他一切物质损失,引起诉讼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也应包括在内。

  (四)对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救济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除了侵权人对权利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之外,主要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二、荣誉权的权利内容有哪些

  (一)公民有获得和保持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生而有之,只有当公民具备一定的优胜条件才能获得此殊荣,一旦获得即表明该公民具有了一种美好的名誉和良好的声望,对该荣誉公民有维护和保持的权利;

  (二)对于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公民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如何认定是否侵犯荣誉权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荣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荣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荣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荣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