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这样的: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对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存在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先后之分。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先决条件,所以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

  2、适用事由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

  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相反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由于何种原因所引起,在所不问。

  4、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只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5、最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预期违约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预期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对方当事人。

  6、法律救济不同。

  二、预期违约责任法律后果有哪些

  预期违约责任法律后果即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应对方请求且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就必须履行,除非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其履行的。

  2、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可引起两种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