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三个概念的区别

  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三个概念的区别

  (一)法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二)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三)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法人主要指的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通常指的是一个独立的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最常见的就是公司。

  2、法定代表人看字眼就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在法人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备案的负责人,经过审批后不能随意变更。

  3、法人代表是要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或单位派出办事的代表,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是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二)权限不同

  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的时候要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且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进行活动,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为,但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是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的,不过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三)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人代表是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产生的,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授权,就不可能产生人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是由上级任命或是由企业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

  (四)变更程序不同

  法人代表变更不需要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必须要办理登记手续。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法人代表造成的损失或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造成的损失由法人代表本人自行承担;法人是一种组织,如公司,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自然人。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法定代表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内容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三、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