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原告主体不适格

  一、什么是原告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起诉要件之首位,足见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则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当事人适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义务。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不适格的被告可以追加、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不适格的原告则不能。

  二、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书是怎样的

  (xx)安民初字第xx号原告陈**,男,1953年…。,汉族,住XX村30号。(身份证35222619530104****)原告陈**,男,1953年…。,汉族,住XX村94号。(身份证352226196000914****)原告陈**,男,1953年…。,汉族,住XX村23号。(身份证35222619530317****)原告陈**,男,1953年…。,汉族,住XX村30号。(身份证35222619571213****)原告陈**,男,1953年…。,汉族,住XX村6号。(身份证35222619650209****)原告陈**,男,1953年…。,汉族,住XX村30号。(身份证35222619680323****)委托代理人缪*生,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XX市下白xx大获村69号。(身份证35xxx)被告人林*容(曾用名林*良),男,50,汉族,住XX市下白石镇大获村38号,(身份xx)被告郑*枝,男,50,汉族,住XX市甘棠镇东门40号(身份证xx)委托代理人刘*芳,**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实陈诉:****。本院认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本案讼争虾塘系20世纪80年代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为围海养殖进行围塘所形成的,至今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等权属依据。原告要求返还财产及赔偿等,没有提供有效的权属主体依据,其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松代理审判员杨-胜人民陪审员缪*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XX诉讼中遇到原告主体不适格问题。

  三、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