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过度医疗怎么赔偿

  一、过度医疗怎么赔偿

  过度医疗如下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多久

  小编提醒您,医疗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过度医疗的认定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如下: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