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诉讼主体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终结的人。诉讼主体的基本特征是:

  (一)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的诉讼地位,没有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诉讼将无法进行或失去进行诉讼的意义。

  (二)诉讼主体是诉讼活动的主要主体,其诉讼行为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终结起着决定性作用。诉讼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即诉讼主体资格(指所具备的进行诉讼的资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二、法律授予代位权的主体提起的代位诉讼

  第一,股东代位诉讼,即特定情形下,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和实现公司利益提起请求公司义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诉讼。股东是代位诉权人,享有直接诉权的公司是被代位人。典型的股东代位诉讼是当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由于侵权人的控制地位而使公司无法以自己名义追诉、怠于或拒绝行使诉讼权利时,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对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控制人。

  第二,董事代位诉讼,有的国家立法授权公司董事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获得相当于股东代位诉权一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当董事会无法做出公司是否起诉的集体决议或集体决议不起诉时,董事会中持反对意见的成员可以单独行使职权决定提起代位诉讼。董事代位诉讼的诉权性质、诉讼标的、诉讼程序与股东代位诉讼基本一致,区别在于董事获得原告资格无需遵守法律对持股的特别要求。大部分国家仅承认股东的代位诉权,而没有给予单个董事为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是公司的代位诉权人。

  第三,债权人代位诉讼,债权人的代位权分为两类,一种代位权是属于债权保全性质的代位权,是经《民法典》确认的一项债的权能,另一种是为救济公司损害的代位权,是经《公司法》确认的公司利害关系人对公司享有的实体权利。但对于救济公司损害的债权人代位权,各国并未像认可股东代位权一样给予普遍认可。理由在于债权人并未处于股东的利润索取、剩余财产索取和承担公司亏损的地位,在分配公司利益时债权已比股权处于优势。

  三、公司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一)股东:

  股东享有股东权,这是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二)公司: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承担自身的财产责任。为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法律特性,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拥有必不可少。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一般都是基于维护自己的财产权或管理权。

  (三)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

  公司法主要是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苛以义务而没有赋予权利,因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最主要权利就是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此项权利的实现,并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而由劳动法予以调整。在公司诉讼中,一般没有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原告的诉讼。

  (四)债权人、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债务人所要履行的义务就是债务。一般而言,由债权债务产生的诉讼,诉讼的主体双方也应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