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导致留置权丧失
一、哪些情形会导致留置权丧失
下列情形留置权会丧失: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其具有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并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费用也较高。
3、变卖
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