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权与质押权有何区别

  一、留置权与质押权有何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留置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三、怎样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主动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小编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