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理解:
1、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全部权利、独立承担其全部义务。包括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承包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权、生产经营计划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
2、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其合同财产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权等各项权利。
3、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自签定农业承包合同时产生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与发包方具有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
4、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即从属于发包主。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如下方式: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小编提醒您,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