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情形
一、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情形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有如下特征:
1、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
三、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有什么特征
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有如下特征:
1、主体特定性
国家的征收行为实际上是由政府来行使的。换言之,物的实际使用者不能成为征收的主体。
2、公共目的性
国家依靠自己的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权利人的同意而将他人所有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产,这自近代以来一直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即征收的公共目的性。也就是说,国家征收的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的。这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尤其如此。
3、强制性
征收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国的任何财产的所有人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这一权力。
4、补偿性
国家对于它所征收的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这是法的公平原则的体现。无偿征收仅在中国解放初期征收无主的代管土地等财产时被采用过。因此,征收在本质上是强行的买。
5、标的广泛性
能列入被征收的财产,各国法律均未限制,一切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均可能被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