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办理公证事项是什么

  一、继承办理公证事项是什么

  继承办理公证事项是以下几点: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小编提醒您,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二、办理继承公证需要什么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三、遗嘱公证后可以更改吗

  公证遗嘱生效前,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可以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