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的成立要件
一、除斥期间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三、民法典规定除斥期间包括哪些权利
民法典规定除斥期间包括的权利有撤销权和解除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