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可以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等官方文件证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三、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是否要提前申请

  (一)《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委托代理人的时间。在法院民事诉讼各项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处理相关诉讼事务。

  (二)委托代理人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