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注明口头承诺无效还可不可以作口头约定
合同注明口头承诺无效是不可以作口头约定的,因为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地址;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口头约定的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定有效条件有:当事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法其他有效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