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具体类别

  一、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具体类别

  行政处罚有以下具体类型: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2、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