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权的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方式

  一、物权的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

  1、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

  (1)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力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权利人对物权的享有,体现在对物的占有、支配。市场交易中最容易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物权法律行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体现的就是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物获得利益。

  二、物权变动的方式

  物权变动的方式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三、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

  物权变动要件是公示。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两种形态。

  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交付替代: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