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人身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协商,统一意见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要具备以下内容:
1、保险的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为射幸合同,即其权利具有期待性;是要式合同,即人身保险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是诺成合同,即自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