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前方正常掉头、左传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三、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三)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四)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