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适用条件
一、连带责任适用条件
(一)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六)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产品质量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被告是谁
产品质量中的不真在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受害人可以对他们提起侵权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伤害的,可以对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应当由生产者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有办法解除吗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解除的,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权利人免除责任人责任等情形时,连带责任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