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取保管物的时间怎么确定,保管物中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领取保管物的时间怎么确定

  领取保管物的时间确定为以下几种方式:

  1、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

  2、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若因此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寄存人应予以补偿。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只是发生特别事由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间届满,寄存人应当将保管物领回,但是逾一段时间才领取时,也认为可以。此种情况视为保管合同的延长,保管人应当继续履行保管义务。如保管合同届满以后很长时间,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应当催告寄存人限期领取保管物。催告期满后,寄存人仍未领取的,保管人可自行处理保管物。保管人为寄存人延期保管物品的,有权向寄存人收取延长时间的保管费用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时间

  二、保管物中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保管物中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期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承担风险有哪些

  保管期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承担风险包括:

  1、寄存人有过失,由寄存人负担损失。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有告知义务而没有告知,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由寄存人自担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有过失的,由保管人承担损失。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保管义务或保管行为不妥,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构成过失责任,应赔偿寄存人的损失。

  3、第三人故意或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人向寄存人赔偿损失,然后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故意或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本应由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