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自愿原则的表现,自愿原则的基本理念以及内容
一、民法自愿原则的表现
民法中自愿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内容之中: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
小编提醒您,自愿原则是民法中基本原则之一,公民有权利行使自愿原则。
二、自愿原则的基本理念以及内容
自愿原则的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自愿原则的内容:
1、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2、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自愿原则的限制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常被称为私法自治原则,具体表现为各种制度。如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律限制范围内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权;遗嘱自由,即个人生前得依法设定遗嘱以决定其财产的死后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