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林木滥伐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林木滥伐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滥伐林木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标准是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数十倍于采伐株的树木,没收或者变卖采伐的林木,处以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比较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有什么不同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不同有:

  1、犯罪客体不同。

  (1)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

  (2)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

  (2)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

  (1)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2)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三、滥伐林木罪是否有单位犯罪

  滥伐林木罪是有单位犯罪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小编提醒您,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