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如下: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是什么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

  第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责,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过错推定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1、免除了原告(受侵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小编提醒您,原告仅仅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须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但是,如果原告仅能证明有损害存在,而不能证明何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不能适用过错推定。

  2、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映。就是说,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首先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然后由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有某种特殊的抗辩事由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则将确定被告有过错。

  3、在某些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法律规定抗辩事由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被告只有在证明存在这些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表明其没有过错,从而推翻其过错的推定。由于抗辩事由是严格限制的,这就大大加重了被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