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
1、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被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土地灭失。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不存在,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小编提醒您,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