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义务构成要件

  一、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义务构成要件

  (一)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二)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

  (三)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第三人返还的具体要求

  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合法取得的。

  (1)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原物被所有人或者被依法占有的人遗失,或者是从他们两者那里被盗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与他们的意志无关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而丧失占有,又被占有人非法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出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二、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不当得利标的物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一)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二)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三)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三、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后果是什么

  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一)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的,受损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

  (二)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受损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当得利拒不执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三)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