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是哪些,法律权利有哪些

  一、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是哪些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具有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3、从属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4、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二、留置权的法律权利有哪些

  留置权的法律权利有:

  1、占有权,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

  3、使用权,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

  4、偿还请求权。

  三、留置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小编提醒您,留置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