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可以吗
一、债权执行立案后又打代位权诉讼可以吗
债权执行立案后不可以又打代位权诉讼,需要等立案之后的判决结果产生出来了之后,才能实施代位权诉讼的请求,这样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此案件。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到期并且损害债务人债权;
4、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基于扶养、继承、赡养关系产生的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具有专属性。)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
1、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2、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