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吸收犯法条处罚原则是哪些

  一、吸收犯法条处罚原则是哪些

  吸收犯法条处罚原则是: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二、想象竞合和吸收犯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单个行为。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