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判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判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以下情况判撤销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哪些
小编提醒您,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和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