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有哪些

  一、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有哪些

  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有: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被其他人追认无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追认后可否追究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后,相对人追认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生效。如果代理活动有违约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小编提醒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