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军人离婚有何规定

  一、军人离婚有何规定

  军人离婚有下列规定: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军人离婚案件财产归属问题

  军人离婚案件中判断某一项财产是否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标准是该财产是否具有严格的专属于军人特定身份的性质: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与军人身份密切相关,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2、对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问题,既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考虑双方结婚的年限,公平合理地处理。

  三、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如下: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