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年龄
一、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年龄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年龄应当是从出生开始,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哪些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