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的区别

  一、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的区别

  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的区别:

  1、概念不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代表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3、法律效力的不同。

  二、无权代理的追认人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其次,被代理人必须具备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追认有一定的期间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进行追认的,则丧失追认权。小编提醒您,当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声称自己是代理人,那么只有本人才享有追认权。身份公开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毫无疑问,至于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是否也享有追认权,虽然在英美法上一直有争议,但是我国一些判例也认为,只有身份公开的人才享有追认权,如果行为人没有对本人进行披露,被代理人的追认便是无效的。

  最后,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实施。

  三、无权代理有哪些具体情形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获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权,“代理人”或明知这一事实而为代理行为,或误以为被代理人已作授权而为代理行为,但不论是“代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因为缺乏构成代理所必须的“被代理人授权”这一客观要件,而使其“代理权”失去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对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本人来讲是没有任何代理意义的,故而这是一种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他的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