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该如何满足法定要求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该如何满足法定要求

  1、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是作为原告的前提条件,没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不具备原告资格。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只是一种主观假定,即只要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认为受到侵犯就可以了。至于是否客观上受到了侵犯,这只能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之后才能确定。

  2、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作出的,对原告具有拘束力。作为原告,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如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都不是原告。

  二、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十五天以内。小编提醒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哪些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