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要注意什么,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
一、留置权要注意什么
留置权要注意以下几点:
1、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
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例如对于债务人生活上的必需品,对于债务人定做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债权人如留置,或会使债务人的生活难以维持,或会使债务人无法工作则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不能成立留置权。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小编提醒您,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