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处罚时如何减轻处罚措施
一、审理行政处罚时如何减轻处罚措施
审理行政处罚时减轻处罚措施如下:
1、配合行政机关工作,有重大立功表现;
2、被行政处罚行为实际上受他人胁迫;
3、主动消除受处罚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等。
同时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处罚。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哪些行为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无效的行为如下: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依据的;
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