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中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怎么认定
一、留置权中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怎么认定
留置权中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的认定即看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否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
二、留置权有什么特征
留置权有下列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三、留置权无法成立的情形
留置在以下情形中无法成立:
1、约定排除留置权和预先抛弃留置权。
2、不当占有。如果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以合同占有,或者占有物虽属合同的标的物,但占有的方式不合法,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3、留置动产与债务人在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4、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5、留置财产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
6、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