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和收购的区别
一、企业兼并和收购的区别
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二、企业兼并协议怎么写
1、协议抬头写明“兼并协议”;
2、写明兼并方与被兼并方企业的基本信息,法人代表的身份信息;
3、兼并的方式,兼并后各方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的如何处置;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
5、双方签字并写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企业兼并纠纷怎么确定管辖适用哪些法律
企业兼并纠纷管辖确定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人民法院来确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