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商业秘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有者些法定的侵权行为:
1、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二、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小编提醒您,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