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抗辩权三种类型的分类标准

  一、合同抗辩权三种类型的分类标准

  合同抗辩权三种类型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是当事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三种抗辩权具体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合同中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

  合同中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如下: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

  三、抗辩权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形成权的行使期间多表现为除斥期间,有些特定的形成权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行使期间,有的甚至不限制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