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如下:

  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连带保证的特点有哪些

  连带保证的特点包括:

  1、债权人享有既可向所有的保证人请求赔偿,也可只向其中一人请求赔偿的选择权。但是,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即如果债权人只要求某一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法院判决的结果尚不足以补偿其债权时,则他无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保证人再行补偿。

  2、如果仅有一个保证人被请求履行保证责任,则他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共同履行。

  3、如果一个保证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其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证人。

  三、连带保证人内部追偿的先后顺序

  连带保证人内部追偿的先后顺序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但追偿顺序有先后并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