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确定行政诉讼原告
一、如何去确定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的确定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撤诉后是否可以再行起诉
小编提醒您,如果有新证据或新的事实且又没有过起诉的期限的,可以再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三、行政诉讼中如何制作证据清单
制作行政诉讼证据清单: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