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约在何种情形下会失效

  一、要约在何种情形下会失效

  1、要约被拒绝;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失效的法律后果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小编提醒您,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三、受要约人能变更哪些内容

  受要约人能变更下列内容: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