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怎样的问题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怎样的问题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是如下的: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重合同当事人债务履行顺序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分为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

  2、过错是否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即主观过错。不安抗辩权的建立不需要对方的主观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签订合同后明显减少,导致难以对待付款的危险;

  3、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履行一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在预期的违约中,违约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4、最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预期违约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预期不履行合同的对方;

  5、法律救济不同。

  二、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

  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两种形式:

  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小编提醒您,预期违约必须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三、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第一,除存在以下情形的,违约方应继续履行: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四,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