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一继承人如何放弃代位继承权详解规定

  一、第一继承人如何放弃代位继承权

  第一继承人如下放弃代位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一般来说,如果涉及房地产财产的,应当办理公证,便于以后过户手续的办理。如为其它财产,可以仅立书即可,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三、代位继承权分遗产能分到多少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遗产的,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是死亡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但代位继承人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